1 总则


1.0.1 为了保证建筑火灾烟气的合理流动,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开展,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,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,制定本标准。
1.0.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防排烟设计。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,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,可从其规定。
1.0.3 建筑的防烟、排烟设计,应结合建筑特性和火灾时烟气发展规律等因素,采取可靠的防烟、排烟措施,做到安全适用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。
1.0.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、新设备、新材料时,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。
1.0.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,除执行本标准外,尚应符合国家、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条文说明

1.0.1 建筑物中存在着较多的可燃物,这些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,会产生大量热量和有毒烟气,同时要消耗大量的氧气,对人体伤害极大,致死率高。为了及时排除烟气,保障建筑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,合理设置防烟、排烟系统,制定本标准是十分必要的。
1.0.2 本条规定了适用本标准的建筑类型和范围。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,当设置防烟排烟系统时,均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。对于部分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,一些特殊性的措施和要求可按国家相关专业标准执行,但本标准中的通用性条文仍可参照执行。本标准不适用于危化品仓库、军事设施、化工产品建筑等。
1.0.3 本条规定了执行本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。火灾烟气发展规律与火灾规模、建筑的高度、结构、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等密切相关,故在设计防烟、排烟系统时应综合考虑各因素的相互关联和影响,以达到安全可靠的设计目的。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,要求做到合理有效、科学可靠、经济合理。
1.0.4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,新技术、新系统、新设备必然不断出现,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,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。
1.0.5 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的,在执行时,如果本标准有规定的,按本标准执行;如果本标准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,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。建筑防排烟系统除了合理设置防烟、排烟系统外,还应规范系统的施工、调试、验收及维护保养;由于现行国家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51251中的施工、调试、验收及维护保养内容已相当完整,因此这部分内容应按照该标准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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